
香港高院认证
根据维也纳领事公约规定,一国文书拿到海外使用,需要办理该国外交部认证,但是对于香港文件,由于香港没有外交部,其认证职责由香港高等法院行使,所以香港文书海外(除中国内地)需办理香港国际公证,及高等法院认证。
香港文书拿到香港之外使用有以下几种情况:
1.拿到中国使用,这种公证严格受到管理,司法部特别做出管理,制定中国委托公证流程,有司法部任命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来办理,而且必须明确用途。办好后一正一副;
2.拿到除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,如果这个国家属于海牙公约成员国,则需要办理香港高等法院认证;
3.如果那个国家不属于海牙成员国,则需要再拿到该国驻港领事馆认证;
4.如果该国在香港没领事馆,则需拿到外交部驻港领事馆认证,再拿到北京大使馆认证。
因此,香港高等法院认证文件在国内是无法使用的,必须办理中国委托公证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。
香港文件加签与香港高等法院认证
香港高等法院提供香港文件海外使用加签服务,可以接受加签服务之文件大致分为两类:
一、只认证某些属公共性质的文件,而此等文件须要由公职人士签发,如香港特区政府认可之公职人员,例如:
1.结婚证书,即由副婚姻登记官签署的证书(至于由婚礼监礼人签署或由教堂/庙宇负责人签发的证书,请向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申请核证真实本)
2.无结婚纪录证明书
3.出生/死亡登记证明书
4.登记事项证明书
5.商业登记证
6.公司注册证书
二、经由香港法律公证人或监誓员所签署的文件,例如:
(a)法律公证人
1.授权书
2.核证副本
(b)监誓员
宣誓书